梁彬

    梁 彬 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教育经历: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北京大学 第四期高级刑辩研修班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婚姻家庭、不良资产清收金融法律事务等专业知识,现在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金融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处置。

    社会职务: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

    德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德州市律协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长;

    德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

    德州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公益律师服务团成员;

    “山东省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

    “山东省巾帼维权”法律志愿者;

    德州市义工协会法律服务团团长;

    德城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第一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2018年被德州市律协聘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

    2019年5月30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遴选为“山东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成员。

    2019年6月,入选德州市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

    所获荣誉:

    2011至2015年被本所评为众成清泰律师所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2013年被德城区司法局评为“德城区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被本所评为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称号;

    2017年被德州市综治委评为全市“群防群治工作积极分子”称号;

    2017年12月22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优秀义工”称号;

    2018年12月2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优秀义工”称号;

    2019年2月26日,被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评为“热心公益奖”称号。

    2019年12月27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最美义工”称号。

    2019年12月31日,被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评为“众成清泰忠诚奉献奖章(十年奖章)”荣誉称号。

    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

    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德州市人口信息中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州分行、中华联合保险德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州销售分公司、德州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德州天元集团天庆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德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德州富烨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德州市杂技艺术保护教育传承中心、山东吉融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德州晟徳电梯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为上述顾问企业审查起草了大量商业合同,多次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处理了近百起诉讼纠纷。

    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提供法律服务,单独为其处理个人贷款追偿纠纷诉讼案件、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案件几十起,为上述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

    为中华联合保险德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保险诉讼案件上百起,诉讼过程做到了使上述保险机构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办理的部分刑事成功案件:

    1、担任了张某某盗窃案辩护人,最后张某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

    2、担任武城县程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最后程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担任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人,最后王某某仅十年有期徒刑;

    4、担任卢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滥用职权案辩护人,最后卢某某被判处缓刑;

    5、担任毕某某销售“白宫基金”特大涉外非法经营案,毕某某的辩护人,最后德州中院判处毕某某缓刑;

    6、担任广东小榄镇易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易某某的辩护人,最后易某某被判缓刑;

    7、担任宁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不下十次的前往河南兰考,与当地的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涉,最后侦查机关对宁某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再走提捕程序;

    8、担任德州卫校李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最后李某被判处缓刑;

    9、担任高某非法拘禁、强奸、强迫他人吸毒案高某的辩护人,经过辩护公诉机关仅以非法拘禁提起公诉,最后高某仅被认定为非法拘禁判刑十个月;

    10、担任张某某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职务侵占案辩护人,做出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提起供述,坚持做出无罪辩护,最后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

    11、担任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了解案情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对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高某存在间歇性人格改变,最后被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2、担任杨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杨某的辩护人,最后杨某被判处缓刑;

    13、担任高某涛交通肇事案辩护人,高某涛作为驾驶人,该次交通事故系造成四死两伤的重特大单方事故,该案经过辩护,高某涛最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14、王某光违法发放贷款案辩护人,侦查机关乐陵市公安局,介入案件办理后,经过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王某光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5、担任邢某立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人,最后经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邢某立缓刑。

    16、担任刘某军传播淫秽物品案辩护人,侦查机关德州开发区公安分局,介入案件办理后,经过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刘某军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担任吴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8、担任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9、担任李某某运输烟草非法经营案辩护人,嫌疑人李某某被决定不起诉;

    20、担任葛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辩护人,被告人葛某某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21、担任田某某合同诈骗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改变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23、担任周某某交通肇事案辩护人,经辩护徐水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某缓刑;

    24、担任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人,经辩护临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缓刑;

    25、担任付某某交通肇事案,经辩护宁津法院一审判处付某某缓刑;

    26、担任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人,经辩护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27、担任某医院院长张某某贪污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8、担任司某某寻衅滋事案辩护人,通过辩护公诉机关,起诉时不再将其列为恶势力犯罪成员;

    29、担任袁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判处袁某某实际羁押的期限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

    30、担任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判处方某某缓刑。

    31、担任陈某玩忽职守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判处陈某免于刑事处罚。

    32、担任李某帮助毁灭证据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判处李某缓刑。

    33、担任张某某寻衅滋事案辩护人,经辩护一审判处张某某缓刑。

    除办理了上述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刑事案件以外,还办了以下刑事案件。

    ……………

    办理的其他部分刑事案件:

    1、担任王某华交通肇事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2、担任李某义合同诈骗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3、担任李某臣交通肇事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4、担任贾某明强奸、抢劫案辨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5、担任段某振强奸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6、担任康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7、担任高某龙生产、运输毒品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担任李某培诈骗案辩护人,审理法院武城县人民法院。

    9、担任高某怀拐卖妇女案辩护人,审理法院乐陵市人民法院。

    10、担任张某利强奸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庆云县人民法院。

    11、担任时某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某花辩护人,审理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12、担任范某朋强制猥亵案二审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担任李某群非法经营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14、担任韩某年行贿案二审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5、担任张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辩护人,审理法院临邑县人民法院。

    16、担任吴某虎聚众斗殴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

    17、担任木某销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

    18、担任张某发挪用公款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

    19、担任赵某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

    20、担任林某芳虚假诉讼案二审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1、担任王某彬贪污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2、担任崔某各非法制造、储存弹药案辩护人,审理法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3、担任孙某勇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案辩护人,审理法院陵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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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彬律师自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以来,在进行刑事辩护时,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中讲求实效,狠抓关键情节与事实,不盲目辩护,慎言无罪,不误导当事人及其家人,始终以少判刑、早获释、争取免刑为辩护目标,深受当事人和司法干警的好评。

    梁彬律师坚持“对客户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处处维护客户利益的服务理念”,积极倡导“做律师先做人,律师是一项崇高的事业”的职业理念,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一流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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