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彬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团队负责人。
梁彬律师自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以来,在进行刑事辩护时,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中讲求实效,狠抓关键情节与事实,不盲目辩护,慎言无罪,不误导当事人及其家人,始终以少判刑、早获释、争取免刑为辩护目标,深受当事人和司法干警的好评。梁彬律师坚持“对客户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处处维护客户利益的服务理念”,积极倡导“做律师先做人,律师是一项崇高的事业”的职业理念,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一流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18105349797
邮箱: kubin008@126.com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专业
北京大学 第四期高级刑辩研修班 优秀学员
清华大学 第二期金融犯罪高级研修班 优秀学员
2018年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学员
2020年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性教育训练营 先进学员
工作履历:
业务领域:
熟悉刑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代理)、业务合规等专业知识,现在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政府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业绩:
曾担任辩护律师的职务犯罪的部分案件:
1、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某某(厅级)贪污、受贿案,王某某辩护人;
2、担任临邑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某某贪污、受贿案,郭某某辩护人;
3、担任禹城市十里望回族镇原党委书记訾某某贪污、受贿案,訾某某的辩护人;
4、担任庆云一中原副校长马某某受贿案,马某某的辩护人;
5、担任宁津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某某受贿案,张某某的辩护人;
6、担任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甄某某贪污、受贿案,甄某某的辩护人;
7、担任德州市建筑规划勘查设计研究院原财务科科长、德州百特置业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袁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袁某某的辩护人;
8、担任禹城市中医院原党总支副书记、卫健局主任科员邢某某滥用职权案,邢某某的辩护人。
曾经办理的其他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刑事案件:
1.担任了张某某盗窃案辩护人,最后张某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
2.担任武城县程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最后程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担任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人,最后王某某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4.担任卢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滥用职权案辩护人,最后卢某某被判处缓刑;
5.担任毕某某销售“白宫基金”特大涉外非法经营案,毕某某的辩护人,最后法院判处毕某某缓刑;
6.担任广东小榄镇易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易某某的辩护人,最后易某某被判缓刑;
7.担任宁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不下十次的前往河南兰考,与当地的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涉,最后侦查机关对宁某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撤销案件;
8.担任德州卫校李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最后李某被判处缓刑;
9.担任高某非法拘禁、强奸、强迫他人吸毒案高某的辩护人,经过辩护公诉机关仅以非法拘禁提起公诉,最后高某仅被认定为非法拘禁判刑十个月;
10.担任张某某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职务侵占案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提起供述,坚持做出无罪辩护,最后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
11.担任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了解案情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对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高某存在间歇性人格改变,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2.担任杨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杨某的辩护人,最后杨某被判处缓刑;
13.担任高某涛交通肇事案辩护人,高某涛作为驾驶人,该次交通事故系造成四死两伤的重特大单方事故,该案经过辩护,高某涛最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14.王某光违法发放贷款案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王某光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5.担任邢某立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人,最后经辩护,法院审理后判处缓刑。
16.担任刘某军传播淫秽物品案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刘某军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担任吴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8.担任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19.担任李某某运输烟草涉嫌非法经营案辩护人,经过辩护,嫌疑人李某某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担任葛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辩护人,经辩护,被告人葛某某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21.担任邢某某滥用职权案辩护人,被告人邢某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2.担任严某某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辩护人,被告人严某某被判处缓刑。
23.担任蔡某某网络诈骗案辩护人,被告人蔡某某被判处缓刑。
24.担任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刑点十年以上,经过辩护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25.担任张某某销售假药案辩护人,经过辩护,检察院撤回刑事起诉。
26.担任陈某开设赌场案辩护人,陈某非法获利1500万元左右,经过辩护,陈某在公安阶段被取保候审。
27.担任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辩护人,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经过辩护,检察院改变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11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28.担任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辩护人,经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29.担任吕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辩护人,经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30.担任岳某诈骗案辩护人,经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31.担任吕某某绑架案再审辩护人,经辩护,再审由绑架罪改判非法拘禁罪,从十年以上刑期改为三年以下刑期。
荣誉评价:
2011至2015年被本所评为众成清泰律师所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2013年被德城区司法局评为“德城区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被本所评为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称号;
2017年被德州市综治委评为全市“群防群治工作积极分子”称号;
2017年12月22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优秀义工”称号;
2018年12月2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优秀义工”称号;
2018年12月2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最美义工家庭”称号;
2019年2月26日,被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评为“热心公益奖”称号。
2019年12月27日,被德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德州市义工协会评为“德州市最美义工”称号。
2019年12月31日,被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评为“众成清泰忠诚奉献奖章(十年奖章)”荣誉称号。
2020年6月30日,被中共德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全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0年11月12日,被山东省律协评为“2020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性教育训练营先进学员”荣誉称号。
2020 年 12 月 17 日,德州市义工志愿者联合会评选为“ 2020 年度优秀义工志愿者”和“2020 年度抗击疫情突出贡献奖(个人)”。
2021年8月,被德州市总工会授予“2021年德州市职工最美志愿者”荣誉称号。
2021年12月,被德州市义工志愿者联合会授予“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2022年3月,被德州仲裁委员会授予“2021年度优秀仲裁文书作者”荣誉称号;
2023年3月,被德城区司法局、中共德城区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委员会授予“德城区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抗疫先锋”荣誉称号。
社会任职: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专家成员;
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德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德城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第一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德州市德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特邀人民监督员;
德州市律协常务理事;
德州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德州市律协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
德州市律协纪律委员会顾问;
论文著作:
论文《浅析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在德州市律协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
论文《直播带货的法律责任研判与行业发展路径》在德州市律协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
论文《企业刑事法律合规建构与法律制度前置》在德州市律协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