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之三——属于赠与无效应当返还的情况

一、案情简介

案例1、张三(男已婚,化名)与李四(女离异,化名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并产生好感,李四明知张三已婚,仍然与其同居。二人在同居的两年时间里,张三给李四转账100余万元,后被张三的妻子发现,本人接受张三妻子的委托,提起诉讼,李四收到起诉书后立即返还了该款项。

案例2、张三(男已婚,化名)与李四(女未婚,化名相识并同居,李四不知道张三已婚,认为张三也是单身。同居3个月期间,张三给李四转账2万余元,张三的妻子发现后向李四索要,李四认为自己不知道张三已婚,自己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和张三有同居生活,不想偿还,向本人进行了咨询。本人告知,这是张三的妻子以配偶身份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不以李四是否知道张三已婚为前提,并解释了法律规定及立法背景和深层的意义,李四表示理解,并主动返还了全部款项,避免了诉讼的产生。

二、法律分析

本次分享的两个案例,都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赠与了钱款,上述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有配偶者对同居第三人的赠与是否有效以及同居第三人是否知道赠与人有配偶对赠与效力有无影响来看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为与他人同居,赠与他人财产,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赠与无效,他人应当全额返还,

三、案件结果

以上两个案件:案例1,原配起诉后同居第三人立即返还了钱款;案例2,原配自行索要后同居第三人经咨询返还了钱款。

四、律师建议

确定恋爱关系前,不管是想结婚还是想同居,尽量核实对方有无婚姻,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进行查询,做到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翟秀娟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刑法法学硕士。德州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2年入选山东省青少年公益律师服务团,2014年被评为德城区优秀团员,2014年,担任德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委员。2016年担任第七届德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2016年度全省维护青少年权益先进个人、2017年度德州市维护青少年权益先进个人、2017年担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并担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代会法制委员会委员,2018年被授予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2019年被授予德城好人之星-敬业奉献德州市十佳女律师德州市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20201月,提交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刑事案件电子卷宗阅卷的建议》被评为德州市人大代表优秀建议,2021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2022年被授予德州市优秀女律师德州市优秀婚姻家庭辅导员德州市百名榜样2023年被授予最美疫情防控志愿者十大最美巾帼志愿者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2024年被授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得到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刑事案件则涵盖各个领域或者罪名,曾独自办理或者协同办理了多起德州市乃至全省重大案件,并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在执业期间,还办理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在青少年维权、妇女维权及法律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联系方式:

电话:18753494766(手机)

0534-238661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