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金额(涉案赃物/赃款数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认定规则

前言司法实践中,大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存在办案机关混淆犯罪金额(涉案赃款赃物总额)与非法获利(违法所得)的情形,尤其在收购医保“回流药”、跑分走账、收赃倒卖类案件中,常出现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按照销售流水全额退缴的争议。二者法律定位、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本文结合 2025年8月26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3 号)、医保骗保、涉药品犯罪专项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两类金额区分、认定标准、实务裁判规则及辩护要点。

一、核心概念区分:犯罪金额 VS 非法获利金额

(一)犯罪金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

1.定义:上游犯罪产生的赃款、赃物本身的全部价值总额,是定罪、区分普通情节与“情节严重”升格量刑的法定核心标准,直接决定法定刑区间。

2.核心作用:判断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是否三年以上加重处罚,是量刑基准计算依据。

3.通俗概括:行为人经手、收购、转移、变卖的全部赃物/赃款总价值,不扣除成本、差价。

(二)非法获利金额(刑法意义违法所得)

1.定义: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从中赚取的差价、佣金、好处费、返利、分成等纯收益,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属于应当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范围。

2.核心作用: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罚金裁量参考,不影响罪名成立;退缴义务仅针对该获利金额,而非全部赃物流水。

3.通俗概括:行为人通过掩隐行为实际赚到的利润。

二、犯罪所得数额(犯罪金额)完整认定规则(法释〔2025〕13 号第六条)

(一)计价时点标准

赃物价值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当日市场价格计算,赃物案发后涨价、贬值均不调整,不以扣押、鉴定当日价格为准。

(二)实物赃物(收购、代为销售赃物、医保回流药):就高计算原则

1.收购价/对外销售价>赃物市场鉴定价值:按收购、销售高价认定犯罪金额;

2.收购价/对外销售价<赃物市场鉴定价值:按赃物公允市场鉴定价值认定;

3.无明确交易价格、无法确认市价: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

示例:被盗手机市场价值8000元,行为人5000元低价收购,犯罪金额认定8000元;行为人9000元高价收购,犯罪金额认定9000元。

(三)资金流水类(跑分、出借银行卡转移电诈/网赌赃款)

仅统计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属于上游犯罪赃款的资金,工资、货款、亲友正常往来、合法经营流水必须全额剔除;

认定赃款证据要求:被害人报案材料、上游犯罪核实笔录、资金溯源转账记录一一对应,无上游佐证的流水不计入犯罪金额;

银行卡全部流水≠犯罪金额,多人共同跑分案件,各自单独经手赃款分别累计,不将全部总流水重复归责单名被告人。

(四)多次作案累计规则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仍在追诉时效内的,每一笔赃款赃物数额全额累加,已处置、已返还赃物不扣除。

(五)特殊赃物计价规则

特定款物(医保基金药品、救灾、防疫、交通电力设施等):按赃物全额价值计入犯罪金额,属于从重情节;

不动产、机动车、虚拟货币:以交易当日市场公允价鉴定;

非法采矿砂石、矿产:以交易当日矿产品市场价值计算。

(六)“情节严重”加重量刑数额标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上游犯罪(诈骗、盗窃、敲诈勒索、赌博等):涉案赃款赃物50 万元以上,同时具备多次作案、收购医保等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赃物、造成被害人损失25万元以上任一情形,认定情节严重;

高数额上游犯罪(非法采矿等):涉案赃物500 万元以上并配套从重情节,方可升格加重处罚。

(七)现行入罪逻辑(取消固定一刀切数额,综合评判)

2025年新司法解释废除固定3000元、10000元统一立案标准,综合上游犯罪危害、赃款数额、行为方式(跑分、大批量收医保药)、作案次数、赃物类型、是否阻碍追赃综合判断。

实务通用裁判口径:参照上游犯罪入罪标准三倍作为常规立案参考(如诈骗5000元入罪,掩隐涉案金额1.5万元一般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八)专项情形:医保骗保回流药专属数额规则

依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入罪门槛:明知系医保骗保药品而收购、销售,收购总额或销售总额累计5万元以上,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2.犯罪金额认定:取收购总金额、销售总金额较高者计算,仅统计上游已构成医保诈骗的药品金额,单纯行政违法小额交易予以剔除;

3.区分要点:5万元为定罪的犯罪总额,并非行为人赚取的差价利润。

三、非法获利金额(违法所得)认定规则与法律定位

(一)分场景计算标准

1.收购赃物、回流药转卖:销售总收入-收购总成本-直接交易必要支出(运费、包装费等)=实际非法获利;账目清晰以交易记录核算,账目混乱结合口供、流水合理推定区间;

示例:花费3万元收购医保回流药,全部卖出回款3.8万元,扣除运费500元,非法获利认定7500元。

2.跑分、出借银行卡、代收赃款:收取的佣金、日结好处费、单笔返利全额累加;

3.无偿帮他人转移赃款、未收取任何报酬:非法获利认定0元;

4.直接分赃自用:分得赃款全额计入非法获利。

(二)核心法律定位(实务关键)

1.不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即便非法获利仅数百元,只要经手赃款总额达到入罪标准,依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示例:跑分转移10万元电信诈骗赃款,仅赚取800元佣金,仍构成犯罪10万元作为量刑基准金额。

2.仅为酌定量刑情节

获利微薄、无获利、全额主动退缴非法获利、配合追回赃物:依法从轻处罚,有较大缓刑适用空间;

3.以收赃、跑分、倒卖回流药为职业、多次高额牟利、拒不退缴获利:从重处罚;

4.财产处置义务二元分离

司法机关两项追缴、退赔义务相互独立:①责令退缴全部非法获利;②配合司法机关退赔上游被害人赃款损失,二者金额不能混同抵扣。

四、典型实务案例对比

案例1:低价收购手机转手销售

被盗手机市场价值10000元,6000元收购、7500元对外卖出

犯罪金额(定罪量刑):10000元

非法获利(需退缴):7500-6000=1500 元

案例2:银行卡跑分走账

银行卡总流水120万元,查实属于诈骗赃款48万元,累计收取佣金3200元

犯罪金额(量刑基准):48万元

非法获利(追缴金额):3200元

案例 3:无偿帮亲友转移赃款

无偿转移上游诈骗赃款12万元,未收取任何好处费

犯罪金额:12万元(达到入罪标准,构成犯罪)

非法获利:0元(量刑大幅从轻)

案例4:多次收购医保回流药

第一次收药总支出3万元,第二次收药总支出7万元,全部加价出售,累计差价1.2万元,无行政处罚记录

犯罪金额累计:10万元(远超5万元入罪标准)

非法获利:1.2万元(全额退缴)

五、犯罪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对比表

对比项目

犯罪金额(涉案赃款赃物总额)

非法获利金额(违法所得)

认定标准

收购/销售赃物总价值、经手赃款总额,适用就高原则

销售收入-收购成本-直接交易开支,纯差价收益

法律功能

判断是否构罪、是否情节严重,确定法定刑区间

酌定量刑、罚金参考,司法机关追缴、责令退赔标的

医保回流药适用

收购/销售总额≥5万元刑事立案

实际赚取药品差价,仅需退缴该部分利润

金额大小关系

通常远高于非法获利

仅为交易差价,数额远低于犯罪总额

退缴范围

配合退赔被害人赃物损失(可返还原物)

必须全额上缴司法机关,不得抵扣赃款总额

 六、刑事辩护核心质证、抗辩要点

1.区分合法流水与涉案赃款

提交工资流水、经营台账、借贷凭证、家庭往来记录,申请办案机关剔除无上游犯罪证据支撑的资金,降低认定的犯罪金额。

2.赃物价格鉴定异议

若鉴定市场价值显著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结合交易凭证、同类商品市场价,申请重新核算犯罪金额,避免超额认定。

3.非法获利从轻辩护路径

行为人获利微薄、系初犯偶犯、主动全额预缴非法获利、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全部赃物、配合抓获上游嫌疑人,可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大幅下调量刑建议。

4.区分共犯与单纯掩隐行为

若行为人事前与上游通谋,指使、教唆他人实施诈骗、骗保,全部涉案金额按上游共犯认定,不再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计算规则。

5.针对医保回流药案件专项抗辩

账目完整留存收药清单、转账记录,清晰证明收购成本与销售差价,抗辩公安机关要求按全部销售流水退缴获利的错误做法,仅同意退缴实际赚取差价。

七、核心法条摘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年8月25日施行)第六条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3.《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七、实务办案提示

1.立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院定罪审查核心看收购/销售赃物、转移赃款总额(犯罪金额),达到对应标准即移送起诉;财产追缴环节仅针对非法获利差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2.当事人应当完整留存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进货单据,用于核算真实获利,避免司法机关依据全部流水推定高额违法所得。

3.认罪认罚程序中,优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缴非法获利,同时配合退赔被害人赃物损失,是检察机关作出从轻、缓刑量刑建议的关键情节。

4.主观明知抗辩:若具备正规药品经营资质、完整发票、合法进货渠道,可抗辩不知药品为医保骗保回流药,不构成犯罪;无资质、低价大批量零散收药,司法机关一般推定主观明知。

作者简介

梁彬,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刑事团队负责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联系方式:18105349797

教育背景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先后结业于北大高级刑辩研修班、清华金融犯罪高级研修班,入选山东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理论功底扎实。现任山东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德城区律协副会长、德州市刑事诉讼专委会主任、德州仲裁委仲裁员、德州市检察院听证员与特邀监督员等多项社会法治职务。

核心业务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掩隐罪、帮信罪、涉税、涉药、暴力犯罪等案件办理,长期处理医保回流药、跑分、诈骗、虚拟币等新型疑难刑案。承办多起厅级、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职务犯罪大案;大量案件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撤诉、改判罪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大幅降刑期等良好辩护效果,包含多起帮信、诈骗、销售假药、绑架再审改判典型案例。

热心公益法律服务,多次获评优秀律师、优秀合伙人、抗疫优秀党员、优秀义工等荣誉;多篇法律论文获行业奖项,擅长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风险防控,兼具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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