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三(男,离异,化名)与李四(女,离异,化名)于2018年3月相识,2018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三居住在李四在北京的房产内,二人同居期间都表现的比较富有,生活水平较高,期间张三多次给李四转账520元、1314元、6666元、10000元等钱款,李四也给张三购买高档衣服。期间,李四以家里保姆的丈夫出车祸为由向张三借款10万元,以朋友出国留学着急用钱为由向张三借款20万元,以全款购车时父母将卡冻结为由向张三借款30万元,并多次提出很快归还,一定归还。但是,李四只是一味借款,从未归还,在李四第四次又向张三借款时,张三也没钱了,就不再出借,并催着李四还钱,李四还是说很快还钱,几天后并给张三发出了转账50万元的截图,但是张三经查银行流水没有收到该钱款,李四又告知是银行问题,未转账成功。张三认为李四不诚信,提出分手并索要同居期间的借款60万元,然李四不但一直未能偿还,此时反而提出共计60万元的转账均是赠与,无需返还。
无奈,张三只能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四偿还借款60万元。针对诉求,张三提交了和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三每次转账均系李四以各种理由的借款,以及李四认可借款并同意还款,且李四曾经还款但未转账成功;还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张三向李四转账三次共计60万元的事实。李四辩称张三的转账是赠与,但未能提交证据。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张三向李四转账的60万元款项性质如何认定,李四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来看法律规定:
(一)法律关于借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是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其中,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其中,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本案款项性质具体认定
首先,张三给李四的每一笔转账,都有相应的转账事由,微信聊天内容清楚的记录了二人间借款的合意。
其次,李四在微信聊天中也一直认可是借款,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虽然未能成功还款。
最后,双方同居期间有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能与争议款项明显区分开来。
综合来看,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张三向李四的三次共计60万元的转账系借款,李四应当全额返还。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以家里保姆的丈夫出车祸为由向张三借款10万元,以朋友出国留学着急用钱为由向张三借款20万元,以全款购车时父母将卡冻结为由向张三借款30万元均系借款,李四应当返还。
律师简介

翟秀娟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刑法法学硕士。德州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德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2年入选山东省青少年公益律师服务团,2014年被评为德城区优秀团员,2014年,担任德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发展委员会委员。2016年担任第七届德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2016年度全省维护青少年权益先进个人、2017年度德州市维护青少年权益先进个人、2017年担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并担任德州市第十八届人代会法制委员会委员,2018年被授予“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2019年被授予“德城好人之星-敬业奉献”、“德州市十佳女律师”、“德州市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2020年1月,提交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刑事案件电子卷宗阅卷的建议》被评为德州市人大代表优秀建议,2021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2022年被授予“德州市优秀女律师”、“德州市优秀婚姻家庭辅导员”、“德州市百名榜样”。2023年被授予“最美疫情防控志愿者”、“十大最美巾帼志愿者”、“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2024年被授予“山东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得到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刑事案件则涵盖各个领域或者罪名,曾独自办理或者协同办理了多起德州市乃至全省重大案件,并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在执业期间,还办理了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在青少年维权、妇女维权及法律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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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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