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阳光室:如何带给孩子心灵 一片晴空

学校阳光室:如何带给孩子心灵 一片晴空


    
        13岁男生被同学怀疑偷手机 在学校心理咨询室被6名老师询问 留下“冤枉”二字后从5楼跳下———

        日前,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法工委委员于秀峰,把一封附有他本人意见的案卷材料递交到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并已通过他们转交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作为法学博士的于秀峰代表第一次对一起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行使人大代表的建议权,并依法进行监督。而于秀峰代表予以关注的案件,就是下面这起众多媒体予以关注的案件。

        5月14日,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罗湖外国语学校13岁中学生被指偷窃手机后跳楼致残一案。第二天,当地媒体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

        《深圳特区报》的标题是“14岁男生担责八成学校负二成责任”,《深圳晚报》的报道是“跳楼学生当庭痛哭”,《广州日报》的标题是“他们冤枉我,我没别的选择”……事件缘起

        被指偷手机,在心理咨询室写下“冤枉”二字后跳楼

        去年1月22日,深圳罗湖外语学校发生了一起校园惨剧,一名初二男生因被怀疑偷同学手机而跳楼致残。

        据一审判决书查明:2007年1月22日下午冬令营课休时间,有同学发现丢失手机,体育委员即要求男生皆需翻查口袋。一同学因怀疑张文偷手机而去脱他的裤子。张文跑开,几名同学追赶,并将其推倒。之后在他倒地之处发现了手机,一些同学就告知老师张文偷窃。他被老师带到办公室后,告诉老师自己没偷,可能是有人嫁祸,并提出要在宿舍休息。此后他来到5楼心理咨询室找老师。该心理咨询老师又将班主任、年级长、年级主任等五位老师找到心理室,接着又把两名当事同学(丢手机者和指认证人)叫来了解情况。后几位老师要求张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

        下午6时许,6名老师均离开心理咨询室。约几分钟后,一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室门,发现张文已经不在室内,且窗户已被打开,遂发现其已经跳楼。在让其写明经过的纸条上,正面写有“上活动课时候我”,而背面则为“冤枉”二字。法庭交锋

        法院一审判校方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抢救,张文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经司法鉴定,他存在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节功能轻度丧失、左右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尿存留等;伤残等级为1个三级、2个九级;护理依赖度评定为B级,即大部分护理依赖。不久,张文以人身伤害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约230万元。

        今年3月,罗湖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过程中,存在因为经验不足而导致的预防不力的过错。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该过错与原告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对事故的发生,原告也具有较大过错。主要表现在:事发时原告约14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该预见到从5楼窗户跳楼非死即伤的后果。但其仍然采取跳楼的方式,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较大过错。

        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事故的发生,原告具有主要过错,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的80%;被告具有次要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男孩在二审时当庭痛哭,家人将其推出庭外

        一审判决后,张文的父母和学校皆不服判决,各自向中院提出上诉。而双方的上诉理由都一样,都认为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5月14日,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13岁中学生被指偷窃手机后跳楼致残一案。与一审不同,在二审中,法庭的争议焦点已经不包括孩子是否偷窃手机,而是张文从寻求学校心理辅导到跳楼自杀的过程中,校方的行为到底应该负有何种责任上。

        在二审中放弃聘请律师亲自上庭的张父认为,该案性质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学生自发的自残、自杀行为,而是校方侵权造成的学生伤害案件。张父认为,孩子从想寻求老师心理辅导到选择跳楼自杀,完全是学校处理不当造成的。

        而校方代理律师则认为,此案应当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关注,但学校的义务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在该案中,学校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二审开庭时有记者问张文:“事情变成这样,你现在有没有为你当初跳楼的选择后悔?”张文默默地低头没有回答。短暂沉默后,他抬头说道:“他们冤枉我,除了死,我没有选择。”在法庭上,当张文的父亲再次重述当时的情形时,一直在庭上抽泣的张文终于忍受不住,痛哭失声,并发出阵阵声嘶力竭的号啕,他的亲人闻声无不落泪。之后,家人不得不把他推出法庭。

        专家观点

        认定偷窃行为并不充分

        庭审后,深圳人大法工委委员于秀峰法学博士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认为,该案应从三个方面分析:首先,应明确该生丢手机是谁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因为它和后面发生的事是有关联的。

        丢手机的人和其他同学必须要有足够证据来证实张文就是行为者,否则就是不公平的。现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他即是偷窃者,因为他并没有把手机据为己有,手机不是在他身上发现,而是草地上,这并不符合偷窃(不构成犯罪)甚至盗窃(构成犯罪)这样一个罪名构成的法定条件———从主观上看,没有证据证明他有偷窃甚至盗窃的故意;从客观上看,他也控制不了手机,并未把手机据为己有。

        现有的一切已经充分证明了一点,就是不能得出这个手机就是张文偷窃这样一个结论。既不能证实孩子偷,也不能证实孩子未偷;学生的指认只是一种怀疑,而怀疑是不能成为孩子偷窃与否的定案依据的。

        这里要补充强调的是,这些指证的孩子本身也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并不同于成年人;在证据的采信上,本身都需要一定的甄别,并非那些孩子都指认了,就是他真的偷了。

        认定他偷窃的证据不充分,就意味着他是清白的,同学的指证不能作为一个成年人的证言来使用。

        本案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即便他有责任,这样一个未满14岁的孩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退一万步讲,就算是他偷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强奸、抢劫、杀人等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才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盗窃罪不在其中,何况他连盗窃都够不上,最多算偷窃。因此,本案不仅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距离刑事犯罪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怀疑是经不住法律推敲的。

        老师本应通过心理疏导解开其“心结”

        第三,在怀疑之际又出现了拽其裤子下来一截的人格侮辱行为,从情理和法律层面上,人格尊严都是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怀疑他偷窃甚至盗窃,会对他的内心产生心理阴影,甚至会使他的内心面临崩溃。

        他去向学校心理咨询室表白、陈述、咨询,更重要的是想通过老师进行良好的心理障碍的疏导。老师本应通过一种好的方式来平衡、化解怀疑,应当分别与丢手机的同学、老师进行单独的沟通和交流,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良方”,然后有针对性地对该生进行特殊的心理疏导以解开其“心结”。

        可是当时老师的做法不是帮孩子解决心理问题,而是像公安人员一样,以侦查员的身份来破案。这与老师的角色不一致。一句话,老师对案件进行侦查、推理,是不妥当、不恰当的,会导致孩子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这样一个后果。

        二八开论责不公:不光要看结果,还要看过程

        于秀峰特别指出,一审判决只是单纯从结果而言,认定一个近14岁的孩子应当明知跳下去的后果是非死即伤,但还是跳下去,因此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二八开的责任认定,完全基于这个案件所发生的结果来看。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士,不能单纯地从一个事件的结果来论责任,而必须对这种结果所形成的过程进行认真的研判:他为什么这么做?学校在此过程中有何过错?因为前后是有关联性的。如果单纯基于结果而形成这种判例的结论,就会忽视事件发生的漫长过程。

        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

        从这种角度看,的确是孩子作出了求死的行为,可这本身并不是他原本的选择,他原本是求生的,否则他也不会去找心理咨询老师了。那么最后他为什么又作出了这样一个选择?这是作为一个审判人员所必须清醒认识的。于秀峰表示,相信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能会重新审视案件的责任问题。

        这个判例实际上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先河:这种判例不利于调动学校的责任心,真正履行对学生的保护、监管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心理室形同虚设。专访当事人

        后悔当初:“生命教育”如何不再缺失

        庭审后第三天,记者从深圳驱车近三个小时,到260公里外的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采访在那里进行康复治疗的张文。当问到庭审时记者同样的问题时,他的回答却是相反的两个字:“后悔!”追问下去,他清晰地说了两点原因:一是看到生意繁忙的父亲,每隔两三天就要驾车从深圳赶到广州来看他,半夜赶到,凌晨回去,他很心疼很内疚;另一方面,自己当初纵身一跳的结果,使得以后跟正常人有了差距———自己再也不能过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了。

        在采访中,他反复告诉记者,自己懂事晚了,是出事后才慢慢变得懂事的。记者问他原来喜欢看哪些书籍,是否常看些有关生物动物及生命教育的书籍,他回答很少看,一般更喜欢看外国历史类的一些书籍。问他是否养过猫狗等小动物,他说一直很喜欢,但始终没机会养。

        问他当初为何豁出生命,他说就是为了洗清冤名。又追问现在是否洗清了呢?他回答“的确没有”。坐在轮椅上的他,戴着300度的近视眼镜,穿着时髦的绿球鞋。猛一看,和健康的学生毫无二致。但细一观察,因为臂丛神经受损很严重,他右手戴着夹板,以免痉挛鸡爪化;同时,他的腿下垂着个尿袋,腰椎损伤导致中枢神经失控,自始至终没能解决大小便失禁问题;腰间绑着固定箍套,因为出事后,他的第一第二腰椎已经压缩了约3/4;对话反应较慢,因为他的脑干受损……

        几年前,昆明机场曾经发生过两个少年潜入飞机腹部,结果其中一个在高空中坠亡之事。另一个存活下来的孩子,闻听后反应冷淡。针对扒机幸存少年的表现,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副总编辑卢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叹:“现在的很多孩子对生命没有感觉,不知道生命的价值和生命产生的过程,对死亡也没有概念。加强对孩子的生命教育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记者反思

        阳光室:如何带给孩子心灵一片晴空

        在电脑上键入“www.lhwyschool.com”几个字母,“深圳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网站就被打开了,在墨色的“深圳中小学生”六个字后,绿色的“心理健康”四个字会扑面跳入你的眼帘,这个以绿色为基调由六七个绽放微笑的学生组成的LOGO,是那样充满生机,寓意着生命的美好。张文,正是这个网站最关注的人群中的一分子,一个本该和画面上孩子同样绽放笑脸的孩子,现在却永远地坐在了轮椅上。

        首次闻听学生们把学校的心理咨询室昵称做“阳光室”,心中顿觉一暖,觉得这个称谓实在是太形象太贴切了。后来看到网站上有这样的解释———阳光室,给孩子心灵一片晴空!

        现在,一个背着沉重的心理包袱来到这里,试图通过有效的心理疏导让心灵豁然敞亮的学生,最后却带着笼罩在心头的一片阴影,选择在这里纵身一跳以期洗冤。到底青春期孩子的心理问题该如何应对?怎样才能使学校的心理咨询室专业有效地发挥作用?或许这些都是该案带给我们的思考。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提出,“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目标”是: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而《城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初中年级部分包括:了解自己,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积极与同学、老师和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培养对挫折的耐受能力。

        针对上述目标和内容,纲要又特别制定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第9条: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第17条: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的密切联系,既不能用德育工作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也不能以心理健康教育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

        第18条: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而心理辅导教师角色规范则是:不是训导,是引导;不是侦训,是接纳;不是遏止,是疏导;不是做作,是真诚;不是解答,是领悟。

        对照这些,我们可以发问,张文在心理咨询室接受的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吗?有否“遵循保密原则”?

        6名老师和两个当事学生与张文的当面对质与质疑,符合不符合“既不能用德育工作来代替心理健康教育,也不能以心理健康教育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心理老师在孩子求助的80分钟里承担的角色合不合乎“不是侦训,是接纳”、“不是训导,是引导”、“不是遏止,是疏导”……是专业的心理疏导师的角色?还是恰恰相反,是破案侦查员角色?

        正如该文件第18条最后概括的那样:心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如果我们的心理咨询够专业、够科学,可能今天张文就不是这个样子。